清洁技术领域:环境友好型技术、农业技术、清洁和
智能能源技术财政合作议定书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方”)和以色列国政府(以下称“以方”)认识到发展两国经济关系的重要性,双方于1995年9月27日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鉴于双方自1995年以来签署了三份财政合作议定书和一份农业节水项目财政合作议定书(以下称“实施中的财政合作议定书”),总额为260,000,000美元(大写:贰拾陆亿美元);
鉴于双方认为财政合作议定书对两国的发展均有促进作用,同意扩大现有合作,再签署一份新的财政议定书;
鉴于经双方共同协商,为进一步促进清洁技术领域(环境友好型技术、农业技术、清洁和智能能源技术)的经济贸易活动,中方旨在中国实施清洁技术项目,以方在清洁技术领域的技术、经验及专业性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并在以色列国内外得到广泛应用;
鉴于双方特此在本议定书中同意(以下称“清洁技术财政议定书”)以方按以下确定的条件和条款,在实施中的财政议定书的基础上再提供300,000,000.00美元(大写:叁亿美元)贷款支持。
贷款的条件和条款规定如下:
1、授权审批程序
双方代表就项目审批程序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1批准的每一个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各项标准:
1.1.1为在中国实施环境友好型技术、农业技术、清洁和智能能源技术领域项目(以下称“项目”)所需的任何规划、技术、设备、服务、人工成本和土建。
1.1.2项目下交易需要包含最低的以色列制造产品成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技术、服务等,其定义将由以方向交易双方中的以色列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布。
1.1.2.1农业项目最低要求50%(百分之五十)为以色列制造产品成分;
1.1.2.2其他项目最低要求30%(百分之三十)为以色列制造产品成分。
1.1.3项目需经双方政府或其代表批准。
1.2双方将分别指定银行就实施被批准的项目签订贷款协议。
1.3中方将向以方提交正式的备选项目清单供以方考虑和批准。中方向以方提交贷款项目,即表示中方同意该项目符合使用清洁技术财政合作议定书贷款的条件。
1.4为执行本清洁技术财政议定书下项目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和预审资格:
1.4.1对投标人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为以下两种情况中的较低者:(a)项目总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b)200万美元。投标人必须在过去三年中持续经营并且拥有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财务、技术或生产能力。
1.4.2对投标人在过去两年的最低年度营业额的要求不能超过项目总金额的50%。
1.4.3投标人应具备项目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投标人应至少完成过两个类似项目,且最小合同金额不低于本议定书下该项目总金额的50%。投标人的从业经验不限于在中国和/或财政议定书下项目取得。在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也应予以积极考虑。
1.4.4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中标人在中国开设办事处以执行项目。但在中国尚无办事处的投标人不应失去竞标资格。
1.5项目得到批准后,中方项目单位和以方供货商应磋商、拟定和签署商务合同,并送有关机构审批。
1.6以色列有关机构应审查和批准相关交易。双方银行应针对每个项目商签单独的贷款协议。
1.7该议定书项下已批准的所有项目,将与其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一样享受同等优惠税收政策。
1.8项目商务合同在有关贷款协议生效后方可生效。
2.项目融资程序和条件
双方银行将为项目提供百分之百的融资金额。使用贷款的项目的融资标准按以下条件逐个确定:
2.1融资方式为按标准的银行业务程序签署银行间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的条款应为中国和以色列的银行所接受,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范围,预付款,还款计划,费用和利息,违约事件,消极保证,陈述和保证,支付程序等。
2.2长期融资贷款(项目总金额的85%)应以签署单独的贷款协定的方式偿还,条件如下:
2.1.1 贷款期:12年。
2.1.2 宽限期:3年(含)。
2.1.3 固定利率:3.3%/年。
2.3 预付款(至少达到项目总金额的15%)可以由预付款贷款融资。预付款贷款在18个月内分3次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预付款贷款的固定利率为1.5%/年。
2.4 2.2款和2.3款中提及的利息按实际天数、一年按360天计算。
2.5本议定书项下项目的保险费将比类似项目降低百分之三十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主权信誉担保本清洁技术财政合作议定书下项目。
4.为避免产生疑问,本清洁技术财政议定书不影响实施中的财政合作议定书的有效性。
5.本清洁技术财政议定书将立即生效,其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符合本议定书标准的新项目。
6.对清洁技术财政议定书的条款的任何修改,包括增加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有效期,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7. 双方同意,原则上双方国家每年轮流召开双边财政合作年会,回顾财政合作议定书执行情况和议定书所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
8. 本清洁技术财政合作议定书由中文、希伯来文和英文签署,三种文本均有效。如对中文文本和希伯来文文本的解释有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9.双方澄清并同意,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符合双方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0一七年九月十一日在中国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色列国财政部
部长 部长
肖捷 摩西·卡隆